2017年农村选举新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规定如下:
1、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扩展资料:
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指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村务和政务公开,。
“四个民主、两个公开”。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的结果。
作为一种乡村治理模式,其本质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民主制度。
“四个民主、两个公开”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所在。
它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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